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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五条是这样的“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大唐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更新时间:2019-09-17 17:09:43
问题描述:
我在2012年帮朋友
担保
办的
信用卡
,现在朋友在两个月前刷了4万至今不还,原本我在合同上看见有效期是两年,现在银行问我还款,原文第五条是这样的“
保证期间
:自被保证人大唐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换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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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
,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
诈骗罪
、
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09-17 16: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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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还款,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
信用证诈骗罪
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9-09-17 1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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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用卡不需要担保人、因而也不存在更换担保人一说,只要符合办信用卡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如下:
1.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
2.收入、
资产
要求: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信用、能力要求:有良好的信用和按时还款付息的能力;
4、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5、提供各种证件的原件。
2019-09-17 1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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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
除斥期间
,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
诉讼时效
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2019-09-17 17: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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