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天津购房仍能贷款,于是签订了购房购房合同,合同约定1、我们口头承诺尽量
更新时间:2019-08-13 13:45:07
问题描述:
8月份欲在天津和平区贷款购买一套
二手房,因本人在廊坊有两套房产且有贷款,当时咨询中介公司是否在天津购房仍能贷款,答复可以,于是签订了购房购房合同,合同约定1、房主9月1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
抵押,9月15日前去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
协议》,并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机构,16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2、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贷款不能正常办理,买方需按一次性付款方式自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2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房款,未按约定付款的视为违约,已付定金和居间费不予退还,逾期30日,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主解抵押在9月1日前没做完,最终9月20日去房管局签订的买卖协议并与当天支付了首付款,10月中旬接到银行电话答复因之前在廊坊有贷款故不能在天津再次办理贷款。我们认为贷款没办下来是因为10月1日限购,银行收紧房贷政策。后来经与卖方协商一次性付款,在11月16日重新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全部房款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因我们需要办理房抵贷需要时间较长,房主口头要求11月底付清款项,我们口头承诺尽量,12月14日房主认为天津房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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