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情况:
1.2004年2月10日,男方与女方及女方的母亲以三人名义与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购房契约,按揭购买90平房米的房产一套,首付人民币19.6万,其中南方出资11万,女方出资8.6万。余款由
公积金贷款偿还。
2.2004年2月19日,男女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3.2004年4月,开始还款,由南方和女方共同还款。
4.2005年底装修完毕,装潢资金10万,其中南方父母出资8万,女方父母出资2万。
5.2006年10月,男方提出离婚,并签订了协议,房产证尚未办理。因女方不愿离婚,男方为了尽快离婚,做了让步,协议大意为:双方共有房屋一套归女方和其母亲所有,家中得财产归女方,余下得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在还贷期间所提取的公积金和房贴自愿放弃,不得向女方索要。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并协助过户。
6.2007年4月,女方将余款15万缴清。
7.女方现在要求男方把房屋办理产权证,直接去掉男方的名字
(二)问题:
1.该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面有效吗?
2.男方反悔,签订协议时没有受胁迫,想向法院起诉,想重新分割房产,可以吗?
3.如果无法重新分割,男方能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买房时得首付款11万元吗?
4.男方现在反悔了,从法律上和利益的最大化上看,能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