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镇政府是否具备诉讼人主体资格
更新时间:2018-08-16 05:04:10
问题描述:
2004年本人与镇劳管所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纳了门面租赁保证金1000元),2005至2012年未签订合同,但房租按时上交。
2013年,不知何故,改为镇政府财贸办公室收缴房租,同年与本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产权为镇劳管所),期限一年,年上交房租3500元。2014至2017年未签订
租赁合同,但每年均按时上交房租3500元。
2018年1月镇政府要收回该房屋另作他用,下达2次通知,本人向镇财贸办公室提出:退还2004年交有门面保证金1000元,租赁门面时接上家隔楼5000元的条件,镇财贸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要向领导汇报再作答复后无下文。
2018年5月17日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将本人诉之法庭(民事纠纷)。
我想咨询下,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民事纠纷案的主体资格。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