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内容进行计算呢,最后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办法是否有权利规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9-07-02 11:03:11
问题描述:
1986年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被征地单位的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得私分。”对于土地被全部占用的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不是按照第27,28.29,条内容进行计算呢,还有对于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可不可以理解为由3部分构成,最后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办法是不是根据第27条与28条来补偿,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有权利规定标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