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C驾驶的XX迪汽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B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C承担次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15 14:45:58
问题描述:
2016年11月6日晚23时,A联系“好又快”
公司提供代驾服务。15分钟后,代驾司机B到达A所在的酒店,因A饮酒,其朋友与“好又快”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协议》,协议的落款处盖有“好又快”公司的印章。23时40分,B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C驾驶的XX迪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XX迪车辆损失为62000元。交警部门认定B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C承担次要责任。A汽车投保的安心
保险公司就C的62000元车损代A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A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之后,安心
保险公司就其理赔的62000元车损款向“好又快”公司追偿,但“好又快”公司称其自身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系居间人,不应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