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2012年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是否可以依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更新时间:2022-03-23 01:10:08
问题描述:
当消费者在2012年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时,销售人员将保险出售给消费者,知道被保险人在2011年住院。在2017年解决中风后遗症索赔时,保险公司告知,由于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保单无效。在与当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后,该销售人员否认他作出了这一承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为理由解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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