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的土地在2001年被政府征用,但有些土地还没有被使用,仍然在农民手中。未利用的土地没有得到青苗的补偿。现在农民要求按照2001年左右的土地产值进行青苗补偿,我不知道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我诚恳地请求所有律师的帮助。非常感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