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以山东一家公司的名义与上海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且合同并没有任何公证或者盖章,请问这种合同能否成为我已不在公司工作的有效证据?
更新时间:2019-02-21 08:15:43
问题描述:
您好,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后来以山东一家公司的名义与上海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
加工合同,代表人是我的名字。之后一个月我按合同要求工作并交稿但对方想毁约且不做任何赔付,合同上对方代表人签的并不是真名,且合同并没有任何公证或者盖章,双方签字的日期也不一致,一个是5月9号一个是8月9号。因为我工作一个月期满公司并未跟我签署任何
劳动合同或离职合同,我现在想通过
仲裁的方式让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合同能否成为我已不在公司工作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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