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5年9月30日到期,合同上写明:如合同期满,甲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但公司在9月22日才书面通知我,不与我续约,请问这样算违约吗?合同上无写明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能否获得赔偿,如果我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