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确定被告?
更新时间:2021-10-07 16:25:44
问题描述:
我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抢走了,公安机关误将我作为抢劫犯逮捕。当一家报纸的记者来采访时,他一言不发地给我拍了一张照片,并在第二天在一家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上发表。照片上还附有文字说明:“在街上抢劫的劫匪是被公安人员抓获的,过去眼睛空空,没有气焰。”当晚,我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排除嫌疑后,我被无罪释放。然而,当我第二天去上班时,我因为a报的报道被公司拒绝了。我与A报谈判。在知道错误后,a报纸立即在报纸上发表了一份“更正
声明”,称它向我道歉。但是,在赔偿问题上,一家报纸因为公安人员的失误而拒绝赔偿。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我是因为虚报而失去了工作,这导致了周围朋友的误解,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报纸a的“更正声明”并不能消除所有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应该再得到3万元的精神损害
抚恤金作为赔偿。请问,在本案中,新闻报道引发的
名誉权纠纷中,被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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