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单位集资房,购房合同,见证人该怎么写证明对我有利?我应该收集什么证据对我有利?
更新时间:2019-01-21 05:13:57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09年10月份在韶关市区购买了一套53平方的二手房,属于单位集资房,是通过同事介绍购买,没通过中介。由于这套房是顶楼(9楼),当时前任业主、及女儿还有我的同事都向我口头承诺,10万元包括一楼柴房与顶楼自建铁皮屋一间,我当时跟家里人商量,考虑到有柴房和这间铁皮屋,10万元还可以接受。第二天我与同事前去看房时,前任业主的女儿带我们去看了住宅、柴房与顶楼自建的铁皮屋。之后我带了先生及姐姐来看房,前任业主的女儿也带我们去看了住宅、柴房与顶楼自建的铁皮屋。而且我朋友是前任业主的同学也是我的同事,他作为见证人,见证了我们双方签订协议与口头承诺的附加条件(即10万元包括:住宅、柴房与顶楼自建的铁皮屋)。但当时签订时没有把包括一楼柴房与顶楼自建铁皮屋写入协议里。我于2010年1月5日将10万元房款交付给前任业主,前任业主在1月10日将房屋铁门、一楼柴房和顶楼铁皮屋的锁匙交给了我,同时我也致电话给见证人说:我拿到房屋铁门、一楼柴房和顶楼铁皮屋的锁匙了,但对方的户口还没有签走。直至2010年1月27日对方都以其身体不适不将其母亲的户口迁走,导致我的户口无法迁入。27日下午我致电话给见证人让其跟前任业主沟通,经双方电话沟通,我将原属于他个人支付的
个人所得税费用跟他各付一半,但要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必须签订一份
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里将购买这套房附带的柴房与顶楼铁皮屋列明,还有规定对方迁走户口的时间,这份协议一式三份,我、前任业主及见证人各一份,我与前任业主签完之后,第三方才签署,签完这份补充协议我与见证人走后15分钟左右,前任业主以看不懂协议里的内容与担心三份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为由,分别致电给我们两人,要求到我们办公室,将三份协议拿出来对照。当我们把手上的协议拿出来,她以光线不足看不清为由走到窗台处将两份协议上她签署的名字撕掉。问其原因,他说当初她卖的只是这套住房,不包括柴房与自建的铁皮屋。他说:他当时弄这间铁皮屋花了7千元,如果我要就要再付7千元给他,这样柴房也就附送,不然他就拆了这间铁皮屋,将柴房另卖掉(柴房没有产权证)。我现手上有当时第一次签订的协议,房款收条,
购房合同,房产证,还有就是见证方做证。请问:1、我这种情况属于哪种类型的案件?2、见证人的证词是否有效?见证人该怎么写证明对我有利?3、我应该收集什么证据对我有利?4、被撕掉了原业主名字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5、按我这种情况如果打起官司胜诉有几成?6、像我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请侓师费用大致多少?诉讼费与请侓的师费用是不是可以要求败诉方出?7、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让前任业主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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