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请问该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9-01-17 04:18:26
问题描述:
我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大股东占股80%,小股东占股20%。大股东同时为其他
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因该集团公司受担保链牵连自身贷款均已逾期欠息,法人代表对集团公司的贷款作了个人担保,而我公司对该集团的贷款不作担保。因我公司经营不善,经全体
股东会议决定清算、解散公司,现国地税、工商均已注销。因在基本账户中有少量存款,我们在办理基本账户注销时需提取现金,而银行拒绝操作。认为主要股东任法人代表的集团公司欠改行本息。请问该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如违法则违反什么法?我公司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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