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正常工资?算不算行政不作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更新时间:2019-01-15 10:01:25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4月入职某私企。我曾经多次要求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11年10月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我回家等安排,同时工资停发。我从未提出过辞职,公司也从未出具过辞退的通知声明。被迫停工后,我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但公司始终是推诿拖延的态度。

2012年5月我又一次找到老板要求上班,老板居然威胁我,我被迫打110寻求警察帮助。警察到来之后调解无效,老板还是不让上班。我被迫走上了诉讼的道路,要求公司支付我被迫停工期间的正常工资和交社保,双倍工资等。

我提交了以下几份证据。公司给我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明写明我入职时间,工资数目,工作岗位。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存自行车证明,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可以在物业处存自行车。公司财务人员以个人账户每月给我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该财务人员是老板的亲戚。

经过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我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一审法院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判决公司支付我基本生活费xx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是不是产生了冲突?哪个法律法规是最有效力呢?我的情况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呢?我是一直要求上班的,公司也一直正常经营,但就是不让我上班。我想请教的是,在我被迫停工期间,公司应支付生活费还是正常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缴纳我被迫停工之前的社保。被迫停工之后我没提出过辞职,单位也没有给我解除我职务的书面通知,我在被迫停工期间还算不算是公司员工?我被迫停工之后直至今日,时间也有好几个月了,法院不判决公司给我交这期间的社保,这是否合理?

另外想请教,不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第七条的最后一句是“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说用工超过一年后,公司仍然不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用负双倍工资的责任了呢?

住房公积金也是我的诉讼请求,法院以仲裁时未提出为由驳回了,是不是法院不管住房公积金呢?仲裁时没有提出,一审新增诉讼请求不可以么?

因为公司不管社保,我迫于养老压力没办法,只好用个人名义交了几个月的养老保险,xxx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这xxx元么?,根据什么法律条文呢?

而且因为诉讼,我也支付了xx元的打字复印费用(有地税局的格式发票),我可以根据什么法律条文要求工资赔偿这个费用呢?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不是现在失效了呢?我是不是可以根据该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公司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呢?仲裁时没有提出,一审时新增这个诉讼请求可以么?

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我去过劳动监察。但劳动监察以无劳动合同不能确认我的劳动者身份为由,不予受理,也不给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只是口头告诉我去劳动仲裁,然后我才去找的劳动仲裁。公司不发工资,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提出加付赔偿金的要求么?

目前我正在走法律诉讼道路,现在我再去找劳动监察,劳动监察以我正在诉讼为由还是不予受理。从始至终,我始终得不到劳动监察的帮助,劳动监察算不算行政不作为?我的案子中,劳动仲裁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一审也判决支付双倍工资,数额也几万了。公司老板曾经说过,不给钱,也不怕打官司,打官司打到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我去市公安局、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派出所都咨询过,就是不给我立案。我这个案子中,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我应该去哪里报案立案呢?

因为公司已经一年多没发工资了,而我是一直要求继续上班的,故没想过再找别的工作,所以我目前经济非常困难,一审立案后开庭前,我多次提出先予执行一部分工资维持生活的申请,但法官以未开庭事实不明为由拒绝我的申请,开庭后出判决前,法官以正在写判决为由拒绝我的先予执行申请,出判决后,公司恶意继续上诉,法官以已经出完判决该案不再由一审管理为由再次拒绝我的先予执行申请。目前我的生活已经难以为继,而且马上要过年了,我感觉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我想请问法院屡次拒绝我的先予执行工资的申请,我应该找谁说理?法院院长还是信访?我目前找兼职工作的话是否合法?为了维持生活,我还有什么合理合法的路可以走?

以上写的没有顺序,请见谅。真心寻求法律专家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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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2019-01-15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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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19-01-15 0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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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协商不成或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1-15 0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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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9-01-15 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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