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2012在洛阳同一家公司工作,前后两段共5年,公司按照日薪50元进行工资结算,该公司从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周末和节假日加班也无加班费,每月发工资时会出示两份相同的工资单明细,我签完名后两份都由公司保存,并拒绝给我,我自己记录了每天的工作明细。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应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还是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需要提供或收集什么证据?
望方律师给予解答,本人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