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通过登记取得了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和四个“房屋共有权证”。是否合理?一个“房屋共有权证”
更新时间:2019-01-10 06:42:33
问题描述:
我们在
沙坪坝有一处私房,占地67平方米,两层建筑面积124平方米。父母所生四男两女,2002年父母怕今后子女分财产纠分。通过正常渠道将房产中的86平方米平分卖给四个儿子,自留38平方米,同时取得合法的买卖合同,完善了税费。并通过登记取得了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和四个“房屋共有权证”。母去逝后,父又通过文字据将自留的38平方米让两女儿共同
继承,四个儿子因已买一份房产后,不再参与继承,并均已取得“公证书”。今年该地旧城拆迁时,我们要求安置提供七套房子(其中一个儿子供养了岳父母,并在同一户口本,因此申请了两套;被继承的两女各申请了一套)。现拆迁人说只认“房屋所有权证”,只经过一次协调后就出了行政裁决为三套房屋。我们认为最低限度也应给五套房屋。请问是否合理?一个“房屋共有权证”是否应视为一户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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