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和两个合伙人(简称A和B)想一起开一家公司,其中两名投资人为资金入股,A股东投资20万,占23%,B股东投资10万,占15%,我是法人,当时协商为劳务出资,并且占62%的股份。注册的公司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注册地为深圳,实际操作是在网络上。
公司关系分析:我和股东B是朋友,股东A是朋友C介绍,未见过本人,所有沟通都是通过C进行,包括后面要求认缴等。
因为经营是在网络上,所以办公在河北和湖南都有临时办公。
经过一年多的运营,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发展,对外没有欠款,对内有一些运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办公、仓库、物流、办公出行等,所以公司在账面上应该是亏损。
到今年年初正式经营不下去,并且合作伙伴A股东有很大不满,要求我必须把公司所有的货物转交给她,并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清算,按股份比例共担损失。
我这边也存在问题:
账目没有管理太清晰,并且有两三万对不上帐。(不知如何处理,因为是个人疏忽也接受补偿账目空缺)
目前状态:我提出清算,然后解散公司,股东A要求我认缴公司62万,然后按照比例担任损失。
我的想法:合伙时说的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