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因需购买新房B,于是将A房卖出,A房卖出的具体方法是通过关系将A房的合同购买人直接变更为张三(经向张三了解,因A房为集资房,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法查询到A房的购房时间,更名后的购房合同上没有购房时间,发票上的时间为合同更名时的时间)。
A房售卖所得49万元,加上陈某借款10万元,合计5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B及车位一个。新房B为样板房,首付35.21万元,以陈某名义公积金贷款40万元,郑某参与公积金还贷,另外向开发商支付现金12万元作为样板房的装修款,车位7万元,对房屋改造花费约4万元。上述合计花费约58万元,贷款40万元。新房B至今未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上写有夫妻二人姓名。
2010年,夫妻不和,陈某要求离婚,后在亲人朋友劝说下打消离婚念头,和好时,郑某家人要求夫妻二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新房B是陈某以婚前财产9万元,郑某以婚前财产40万元购得。
2012年,夫妻再度不和,郑某上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将协议书作为证据递交。
夫妻二人对房产分割有较大分歧,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