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甲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四
更新时间:2019-01-05 03:24:20
问题描述: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甲方:***男 身份证号******乙方:***女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双方父母撮合于2011年月03月03日登记结婚,婚后乙方对甲方无任何感情,经常大吵大闹,还经常骂甲方,且乙方对前男友感情存在经常联系的事实,给甲方身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身在国外等诸多原因,所以俩人协议等半年后再离婚,为防止今后离婚时出现纠纷,于是俩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议如下:根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一、乙方自愿赔偿给甲方
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做为精神赔偿,共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2013年2月28日前乙方付给甲方伍万元整50000,第两次于2013年12月31日前乙方付给甲方伍万元整50000。二、甲乙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姻持续期间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三、双方无共同债务四、债务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五、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上诉人民法院 六、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按手纹 乙方:***按手纹 日期2011年08月20日 日期2011年08月20日 见证人***按手纹 日期2011年08月20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