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并不能证明其见过杨某打欠条和刘某签字做担保,还是“担保人”?法院能否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04 21:35:18
问题描述:
案情如下:杨某2008年7月份从郭某开的汽车修理部赊购了一批润滑油和配件,并出具了
欠条一张。刘某是担保人。欠条上有杨某、刘某的签名,但欠条表述不明确,作为担保人的刘某只在欠条上签了名字,名字前并未标注“担保人”的字样。后来,2009年1月21日,在郭某一再催要下,欠款人杨某给付了5000元,并在原欠条上写明了“欠郭某
人民币八千元整”的字样,且签名并写明了日期。后杨某未在偿还润滑油和配件款。郭某于2009年7月份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欠款8000元,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刘某均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郭某的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见过被告杨某所写的欠条,有刘某的签字,且与郭某于2009年1月21日共同去向杨某要的钱。但并不能证明其见过杨某打欠条和刘某签字做担保,也就是说证人只能证明见过原欠条,而不在郭某、杨某、刘某打欠条的现场。
问题:1、原欠条上表述不明确,刘某是应认定为“见证人”还是“担保人”?
2、法院能否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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