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更新时间:2019-01-04 09:52:57
问题描述: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美亚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宝乐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货款46396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3元,由原告负担254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美亚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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