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在泸州江阳区蓝安路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在和当事人签订购房协议的时候没有其子女在场,在协议签订后我支付了购房预付款,当房屋建好后,是有我方去选的房,而且在接收房屋钥匙的时候我就付清了所有的房款,当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现我已经入住两年多了,现在开始办理产权证明了,可由于当事人之一已经去世了,故在世的当事人之一和其子女不配合我办理产权证和过户手续,还要我再拿两万元钱给他们,并以此为要挟,如果我不给这两万元钱就不给我办理这些手续,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这套住房是父母的财产,而且是他们都在世的时候卖给了我的,我想知道现在其子女还享有这套安置房的继承权吗?我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这个事情?这个购房协议是在房屋所有权人都在世的时候签的,那么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