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是这样大概是这样的:
1·我1989年过继给我继母(因为他们家庭没有儿子),在这期间89----96年我有过赡养老人家的义务(户口也在牵过在户主下(即是继母),因为当时生活原因,我从此就离开了那个地方,途中每年老人家我都会看望她,(有时候生病了,可是他们女儿都是不告诉我,(让我很会无奈),)每次去看他都是无奈他们儿女从中···)所以以后我就少去了,最后在我不知道情况下连我过继母死都没有报给我,这事让我生气。所以我最终离开那个地方,现在情况就是政府要拆迁了,因为我常驻深圳,所以以前老人家死的时候有没有交代,我现在回去他们女儿说我这个过继儿子没有地方,所以想问你在我当事人在他老人家户口下,这样情况下有权利,分配他老人家的地方吗?现在户口户主是我,但是派出所可以查出以前更改的记录的,我现在心里没有个底。
???以上情况大概就是这样,我还保留着我过继他户下89那年派出所的收据这个有法律证明我是过继给他效率吗?
???谢谢你律师们的审读,恭候你的答案(是否有合法的权利遗留的房屋,他们都是外嫁到香港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