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我到基层人民法院查询是否有起诉,发现对方有起诉,并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
我查询到公司是于11月27日向中级法院(注意:是中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EMS寄送了起诉状,且EMS记录显示这份EMS是在11月28日才到达中院,应该是中院转给基层法院的,我查到基层法院的立案审判流程表显示:“收到诉状日期为12月5日,立案审批日期为12月5日”,我认为12月5日很明显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起诉状未注明我的联系电话和实际居住地址(公司故意所为),法院直到12月17日(即立案后12日,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规定)。
我想知道的是:
1.?我是否可以以超出起诉期限起诉为由,申请撤销立案,从而争取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继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我是否可以申请因未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未送达起诉状副本而申请撤销案件,从而达到劳动仲裁裁决生效的目的?
3.?具体应该怎么去做?有些什么手续或者途径可以达到上述两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