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利率以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担保公司收取这部分利息合不合理,还是1~3年期的利率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26 07:37:53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担保公司办理了9.6万元
汽车贷款,银行于次年2月份通知我开始还款,最近我一次性还完了余款,去担保公司领取2000元风险
保证金时发被告之需扣除400多元的利息,关于此部分利息担保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从未提及,现担保公司关于此部分利息的解释是:他公司在2010年12月24日我签订合同时帮我支付9.6万元,银行的贷款时2011年1月17日才划到他的账户,所以我必须向担保公司支付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7日期间此部分资金的利息,并且利率以3年期
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我想请教各位律师两个问题:第一,担保公司收取这部分利息合不合理,若合理有何依据?第二,若收取该部分利息合理,那利率应该以哪种计算,是以短期利率计算还是1~3年期的利率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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