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关系。1.不用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更新时间:2018-12-25 17:25:03
问题描述:
违法判案。我叫贾拥军。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马庄村。身份证:410724196908091516

在2011年12月25日我诉路明梅同居关系纠纷案。我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请求:1.解除同居关系。2.长女贾路林。次女贾路鑫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庭长看了我的诉状说:1.不用解除同居关系。2.在2011年4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不能同时立案。我无奈先起诉财产纠纷。可是牧野区人民法院王村法庭尚志毅庭长不依法判案。在民事判决书(2012)牧民一初字第377号中以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抚养两个女儿 为由就把我的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9岁。全判给被告并支付每月600元生活费。我上诉中院又维持原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中民四终字第487号,一二审的判决以超出原告的诉求,不依法判案。。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手机;1326219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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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018-12-25 17: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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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可以起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018-12-25 1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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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管辖有级别管辖,还有地域管辖,两方面都限制着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12-25 17: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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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我来为您解答发生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是怎样的这个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以上是均明确涉及到房产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楼主仅作参考!祝楼主过得愉快!
    2018-12-25 1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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