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直在回避和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等到签无固定期合同时,一般都是不续签.
1.我在08年后已经和公司签过2回合同了,合同在2010年9月到期,第三次签合同主动权是否在我?
2.如果主动权在我,我能否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先向公司提出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与我续签,是否能赔偿我2001-2010年在职期间,每年一个月的补偿,应该补偿10个月的吗还是只补偿3个月的?
3.我09年的合同的期限本来在09年1月-12月底到期,公司没和我签新合同只和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说把2009年1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9月底,其他内容不变.可公司疏忽把2009年1月1日的合同写成了2008年1月1日的合同.我是否可以说这份变更书无效,因为2008年的合同在2009年签新的合同时已经无效了,现在再变更2008年的合同更是无效呢?如果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拿出这份变更书来说事呢?如果这份变更书无效,我可不可以认为其实是公司2010年没和我签新合同就试为签了无固定期合同,9月底他提出不续签,我可以要求他们赔付我10个月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