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个月,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更新时间:2018-12-20 19:22:40
问题描述:
我在北京的一家客服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多,当时说转正后发放工资和还回交纳的一些费用,当月转正因未到15号未发,公司说和正式工作的半月工资一起发,但是15号只发了800多元,说法是未满一个月工作,工资不好发。我现在不想在这干了,可不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要回半月正式工资和试用期欠下的另一部分未发放的工资和交纳的一些费用(当时说返还给员工)我看到的法律条文如下: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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