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是由A方制定的,报县政府办公室盖章批准。方案有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我是选择第二种,产权置换。其中有一条规定,安置房结算只计算结构差价,不计算成新差价。?
当初拆我老房子140平方,还我安置房130平方。(被拆房是砖混架构,安置房也是砖混结构)?现在B方算了成新的差价,因为是老房子换新房子,所以我要交给政府8万多。?
咨询过A方,A方说按拆迁方案执行的话应该是B方赔偿我10平方的钱(140-130),现在反倒要我补成新差价给B方。B方是没有按照拆迁方案文件来执行。
?B方却说当初县政府拨给B方的钱是已经计算成新的,如果要我不交钱给B方,除非县政府把成新的差价8万补给镇政府。?我就郁闷了,是政府上下级结算的问题,为什么会让我拆迁户来赔偿这个钱,
一,请问如果打官司能打赢吗?应该在县法院上诉还是市里法院上诉呢??胜算有几成啊?
第二,就算官司赢了,镇政府拖着不给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