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忘记买单是否能定性为盗窃,往往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涉嫌人员的情况等等来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与偶然的忘记,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是否采取秘密手段。
在生活中,是否具有盗窃的主观意识是很难去认定与区分,一般公安机关会从此人是否有前科劣绩,没有买单的采用秘密手段等等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