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4-01-05 14:20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张爱武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张爱武
律师解答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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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武
张爱武
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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