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在校老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

更新时间:2022-12-14 11:12
上海一在校老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
刘锦凤
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
刘锦凤
律师解答
老师与学生不该发生不当关系,如果老师以胁迫的方式让学生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老师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学生已满14周岁且是自愿的,则是道德问题;不满14周岁的,即使学生是自愿的,老师也会构成强奸罪。老师这个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注重师德师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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