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可以被归纳到剥夺商家经营权的行为处罚,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是吊销。
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开展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
取缔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核准和登记)的行政相对人擅自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或者合法主体从事的法律禁止的活动而采取的行政处理行为。
取缔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取缔的主体
主要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工商、公安、民政、出版等部门,特定条件下包括司法机关。
2、取缔的对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即非法主体的活动或者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
3、取缔的前提
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扰乱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4、取缔的手段
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司法制裁等手段,如:
(1)对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使违法当事人认识到错误,主动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办理相关证照变成合法经营。
(2)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
(3)扣留经营工具、查封、扣押财物、账册、
合同等。
(4)查封经营场所。
(5)捣毁生产设施。
(6)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违法所得等。
(7)收缴非法财物、违禁物品。
(8)通知有关单位断水、断电、断信号、收回出租场地等。
(9)强制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5、取缔的目的
终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使其不再出现反复。
6、取缔的要求
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取缔执法活动,违法进行取缔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