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没有仲裁协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仲裁前置,经过以下仲裁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先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以外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