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5-07-08 10:36
仓储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李海军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当事人包括保管方和存货方,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等;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入库场的货物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支付仓储费、货物被损毁的有权要求赔偿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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