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