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漏罪可以采取附加刑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上述法条,附加刑罚金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决定执行自由刑,那么采取附加刑罚金。
2、如果仍决定执行缓刑,罚金可以作为附加刑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