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更新时间:2023-12-27 08:22
不能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包敬立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
律师解答
我国没有不能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刑法规定,附加刑也能单独适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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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可以独立用吗?
你好独立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法律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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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法律分析: 1.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但罪行较严重时则不能独立适用。其适用必须遵循刑法分则中关于单处附加刑的规定,不得随意。 2.
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附加刑的种类有: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能不能够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和附加刑的使用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的 内容执行的
什么是独立附加刑
你好独立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法律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
刑罚的附加刑
是并存的两种不同的附加刑。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主讲律师
包敬立
包敬立
江苏-徐州
擅长: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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