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