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1-08-07 16:21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周斌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周斌
律师解答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其票据被盗、票据遗失或者票据灭失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事项,一般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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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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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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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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