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理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就会下达诉讼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