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立案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24 09:58
代位权诉讼立案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刘斌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刘斌
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立案需要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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