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为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