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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范孟兰律师
主办
贵州-贵阳
建筑工程、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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