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5-25 11:25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曾玉洁
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曾玉洁
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有下列受理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且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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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要求严格,需审查申请人资格、材料合规性、法院管辖权及债务人主体资格。各项条件缺一不可,确保案件合法受理,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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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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