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下达的征收决定。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