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有以下流程:
1、被害人不服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审理后对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方式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后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分别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