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主体不存在,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应当另行起诉。案件判决时主体已不存在,当然会有有影响。到如果是经济纠纷,当事人即使没有了,但有财产被继承,就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