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3-12-27 05:11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张元江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张元江
律师解答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就是指能适用仲裁法的范围,积极适用范围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消极适用范围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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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外,其他民事纠纷均可以受理。
主讲律师
张元江
张元江
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开发商违约、小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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