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处缓刑:
1、被取保候审人不属于累犯;
2、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被取保候审人认罪悔罪,对其进行缓刑不致有社会危害性。